德清县风景和旅游管理局的部门职责
(一)宣传、贯彻、落实国家、省、市、县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和措施;结合我县实际,拟订全县旅游休闲产业政策、发展战略,编制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;在政府统计部门指导下,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。
(二)负责全县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、调查评估、规划、开发和利用;参与风景名胜区内城市、集镇规划的编制及调整;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规划管理工作;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三)组织协调全县旅游休闲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,优化配置旅游交通、商贸购物、餐饮食宿、农家乐、旅游文化娱乐和休闲运动等各类资源,强化旅游休闲综合服务功能,配合县假日办、农家乐管理办公室工作。
(四)制订全县开拓旅游市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、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节庆活动;组合并推广旅游休闲服务产品;指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。
(五)负责旅游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、休闲行业及农家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推广工作;归口审核申报经营国际、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(公司);负责全县旅游星级饭店的评定、复核、复评;负责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初评、推荐;负责全县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初审上报;受理游客投诉,加强旅游依法行政工作,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。
(六)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;组织旅游行业的岗位资格考试认证;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工作;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;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。
(七)统筹安排使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;负责省、市下达我县旅游事业发展资金投资的审核;领导和管理本局下属企事业单位;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经县政府授权,对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;指导全县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。
(八)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,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,指导和处理全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,监督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生产。
(九)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旅游市场的管理、监督和整顿以及协调旅游交通运输和景区秩序;指导和协调全县旅游产品生产销售、旅游安全、旅游娱乐工作。
(十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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